|
1.对35周岁以下的本区户籍青年在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合格后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农业合作社,自开办之日起满一年,给予创业者一次性3000元创业补贴。
2.对本区户籍人员新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农业合作社,自开办之日起满半年,根据安置具有本区户籍的失业、协保、农村富余劳动力或征地人员在5人以上,给予企业一次性劳动就业奖励500元/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
3.新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个体工商户、小企业吸纳本区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社保缴费补贴。
4.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转制为小企业(工商注册)后,稳定经营满半年且安置对象人数未减少的,经开发指导专家评估通过后,给予创业者一次性补贴10000元(政府
|